网站首页保险资讯保险指数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案例分析理财资讯考试服务网上学校专家论点风险管理保险词典资料中心保险论坛
教学系统| 在线教程 | 教程下载
  首页 > 网上学校 > 在线教程 > 正文
网上学校  

养老保险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2007/4/19 作者: 网站编辑 来源: (金盛保险)

 

案例:刘先生与太太都是公司里的白领阶层,结婚4年多。在家庭理财上,夫妻俩商讨分工,将刘先生的收入部分主要用于房贷、投资和保险等方面,而太太张女士的收入完全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今年初,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分割房产等家庭共同财产。

张女士仔细思考后认为,除了房产和股票之外,刘先生还有社保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这些也是家庭财产。于是她向法院提出申请,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刘先生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在内的7万多元财产。

刘先生表示,无论是社保或是商业养老保险金等应在实际取得后计算,他要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现在根本无法支付,怎么能当作共同财产呢?

分析:刘先生的这一疑问,其实已经可以在近年来的司法案件中找到可供参考的先例。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专门就此作出了解释,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财产安置补偿费。”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1] [2] 

与保险一网对话   客服电话:010-69408842  网站信箱:WangMX@atop.tv
保险一网介绍人才招聘版权声明广告服务使用条款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友情链接
战略合作伙伴;中国精算研究院   技术支持:北京元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