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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007/4/19 作者: 网站编辑 来源: 四川工人日报

 

成都一读者近日来电问,如果他参加养老保险,缴的养老保险费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都还不够规定的的缴费年限,是否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老蒋咨询了相关部门,现回复如下: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17号文之规定: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由个人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补缴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在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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