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出台 重疾定义不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2007/6/1 作者:
史丽萍 来源:
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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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下简称“规范”)目前已逐步下发到各家寿险公司。据了解,“规范”对25种重大疾病进行了标准化定义,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重疾险合同应当符合新规。
六种核心疾病必保
据了解,“规范”只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根据“规范”,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六种核心疾病。对于其他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重大疾病险合同中涉及到“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就必须使用标准定义。
眼下,为了吸引消费者投保,保险公司常常宣称自己产品所承保疾病种类“多”,重大疾病保险所保疾病种类也从原来的十多种,扩到二十多种、三十多种等,其实,只是把原来的一种疾病拆开了按几个算。统一标准后,这一现象将得到改善。
自行增加疾病须特别说明
那么,8月1日后,是否意味着市场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只能承保这25类大病呢?记者留意到,根据“规范”,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增加其他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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