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转移交细则再议 能变现的尽量变现
2007/6/1 作者:
方会磊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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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称“劳社部”)召集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企业年金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深圳召开企业年金年度工作会议。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运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如平安养老、太平养老等也参加了此次会议。
关于地方政府经办企业年金中心转型的规范性文件,于此次会上再次交付讨论。
这份名为《关于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文件,共有9条细则,在基金资产清理、投资合同处理、移交范围等方面做出了可供操作的细则。
对于存量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清理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原行业企业管理企业年金的机构,要采取自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的方式,对原有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基金规模。”并表示,为方便移交,应尽量将基金资产转为货币资产。
对于已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合同的处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原有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的过渡期内,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
在2007年底之前过渡期内,合同尚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指导意见》规定,如果不符合劳社部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文)规定的,要与原资产管理机构协商,在尽量避免资产损失的前提下,在年底前撤回投资;符合23号文规定的,可与选择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在明确债权的基础上,由新的投资管理人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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