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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商至少设两独董 独立董事不得同业任职

2007/6/1 作者: 殷洁 来源: 新京报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取消独立董事可享受股权激励规定

今年6月底前,各家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将至少有两位独立董事。昨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详尽规定。

独立董事不得同业任职

早在去年年初,保监会即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普遍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国内已经有十几家保险公司聘请了40多位独董。

作为公司董事局中的监督者,独立董事一直被质疑“花瓶独董”,未尽到应有责任。《暂行办法》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出了要求,独立董事不能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特殊关联。

同时,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同业任职,也不能够兼任4家以上企业的独董。而按照证监会的规定,独立董事兼任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不过,现在保险界的独董很多都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缺乏公司的实际操作经验。《暂行办法》中则规定,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要具备五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而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具备五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经历。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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