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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须设立合规负责人及合规管理部门

2007/9/30 作者: 胡利民 来源: 金融时报

 

中国保监会制订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日前下发至各保险机构和各地保监局,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保监会将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据了解,指引所界定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则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保监会特别强调,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指引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且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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