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与法律服务开拓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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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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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险法修正案已经通过。修改后的保险法在规范保险业经营活动,防范经营风险,加强保险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都做了新的规定。但其核心,是围绕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以保险市场为核心,保护、规范、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例如,对原保险法中与我国入世承诺不符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对不符合保险市场发展客观规律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作了修改;注重对保险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之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强调保险业发展要依法规范,突出了法律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位置,等等。
所有这些修改,既为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接轨及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律师业开拓保险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了新的契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监管职能的变化及依法监管。
首先,保险监管制度要从过去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点和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保险监管制度,向着尊重保险市场的内在发展规律,强调中国保险业与世界保险业监管模式接轨方面发展。新《保险法》修改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保险法规,建立以保险市场为基本框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监管职能、监管方法、监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核心问题是如何依法进行监管,包括国内监管法规与世贸组织制定的游戏规则如何接轨的问题;包括如何制定、适应符合保险市场内在发展规律的监管制度、监管法律法规方面,都需要保险业界人士和法律业界人士更加紧密的携起手来,进行研究。从事保险专业的律师为政府监管提供越来越多的法律服务,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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