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2007/10/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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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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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对象及保险手续
第一条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缴销车票出站时为止,如需搭乘路局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时,则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亦包括在内。
第三条旅客所乘之火车,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路局指定之其他班车者,在中途停留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第四条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者,其保险于离站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进站后,保险效力即恢复。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注解:系指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第六条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由路局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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