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法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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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一节 简称及决定
(a)简称——本法可简称为“1986年政府证券法”。
(b)决定——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需:
(1)为这种交易以与其有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
(2)对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
(3)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帐务记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政府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第一款———政府证券中间商和交易商
101建立政府证券管理权限
现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交易法”)进行修订,在原15B(15U.S.C.780—4)一节后加入下节:
“政府证券中间商和交易商”
“15C.(a)(1)(A)任何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已注册的中间商和交易商或金融机构除外)利用邮政或任何州际间的商业手段或工具来影响任何政府证券交易,或诱发或试图诱发买卖政府证券都是非法的,除非这些政府证券中间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是根据本小节第(2)段要求所注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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