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草案)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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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统一惯例400号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xx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应适用于内容根据本统一惯例确立的所有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上另有明确规定,它的条文对有关的各方面都有约束力。
第2条 (统一惯例400号第2条)信用证的含义
就本文各条而言,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凡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及支付该汇票;或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本文各条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视为另一家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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