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定(河南省公路项目)
2007/4/19 作者:
网站编辑 来源:
保网 |
|
| |
|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2年12月16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并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河南(如此处定义的)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河南获得由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而且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和河南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以及以下几点的修改,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分段改为(1)分段,新的(k)分段则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随后任何的提款都同银行协议条款第3条第3节规定不相符时。” |
|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