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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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签字”是指手书签字、其真迹电报或任何其他方式作出的相同认证;“伪造签字”包括非法使用上述方法所作出的签字;
(l)“货币”或“通货”包括由一个政府间机构制定或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协议规定的一种货币记帐单位,但本公约的适用不得妨碍该政府间机构的规则或有关协议的规定。
第六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如果某人实际上对一项事实知情,或不可能不知道该项事实的存在,则应视为此人对该项事实知情。
第二节 正式条件的解释
第七条
票据应付的金额应视为一笔确定的金额,尽管该票据表明这笔金额的支付应:
(a)附有利息;
(b)按若干日期依次分期支付;
(c)按若干日期依次分期支付,并在票据上规定,当任何一次分期支付未履行时,未付的余额即为到期;
(d)按照票据上订明的或由票据所示办法来确定的汇率支付;或
(e)以不同于用以表示票据金额的货币的另一种货币支付。
第八条
1.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票据应付金额即以文字金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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