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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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票据应视为凭票即付:
(a)载明见票即付或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或载有类似含义的字样;
(b)未表明付款日期。
2.载明确定日期付款的票据,于到期后获得承兑、背书或保证,则对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而言,即为凭票即付的票据。
3.票据载明在下列日期之一付款时,即视为在一确定期间付款:
(a)在某一规定的日期或规定日期后的一定期间或票据日期后的一定期间;
(b)见票后的一定期间;
(c)按若干日期依次分期支付;
(d)按若干日期依次分期支付,并在票据上规定,当任何一次分期支付未履行时,未支付的余额即为到期。
4.在票据日期后的一定期间付款的票据,其付款时间由票据日期确定。
5.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汇票,其付款时间由承兑日期确定,或在不获承兑而遭退票的情况下,由拒绝证书日期确定,或在免除拒绝证书的情况下,由退票日期确定。
6.凭票即付的票据,其付款时间是该票据被提示付款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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