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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谁对“挂靠”车辆拥有索赔权

2007/4/19 作者: 彭跃发 来源: 中国保险报

 

保险法苑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营运方便,存在着大量的货车挂靠在当地的某个货运公司,出租汽车挂靠在某个出租汽车公司的情况。一般来说,挂靠车辆每年都要向所挂靠的单位交纳一笔管理费,甚至由所挂靠的公司统一办理保险的投保或索赔手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也会经常引发对挂靠车辆的索赔权纠纷。现举一真实的案例:

李某自己购买了一辆大货车,为营运方便,就将车挂靠在当地的一家运输公司,行驶证上所登记的车主也为该运输公司。2005年6月10日,李某以投保人的名义,向某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5万元,被保险人为该家运输公司。保险单中另外约定:索赔权人为李某。李某按要求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为其签发了保险单。一次,李某驾车在外地出险,保险公司按合同条款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将8万元保险金支付给了李某。而李某所挂靠的这家运输公司得知后,大为恼火,认为既然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是运输公司,赔款理应由运输公司来领取,李某无资格领取。随后,该运输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8万元的赔款。目前,此案正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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