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吨大豆运输途中霉变 承保人须赔付1800万元
2007/4/19 作者:
胡后波 贺信 来源:
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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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多吨大豆在运输途中发霉变质,保险公司以货损原因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约定为由,拒绝了货主的索赔要求。广东省高院日前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依法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通风不良进口大豆霉变
2004年4月15日,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品公司)将从国外购买的57750吨散装巴西大豆委托“韩进大马”轮承运。货物起运前,油品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投保“一切险”。2004年4月28日,平安公司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寄送油品公司。保险单正面以中文载明承保条件,背面以英文载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格式)条款。油品公司向平安公司支付了人民币近17万元的保险费。2004年6月16日,“韩进大马”轮抵达中国湛江港。由于为等待这批进口大豆的检疫许可证,直到2004年8月1日,“韩进大马”轮才开始卸货。卸货前,油品公司对大豆抽样时发现有霉变、受损现象,立即通知了平安公司。
油品公司和平安公司分别委托两家检验公司对大豆损失进行查勘和调查。四份检验报告一致表明:“韩进大马”轮从2004年5月8日启航至8月2日靠泊卸货期间,舱内一直通风不良,舱内缺乏通风而产生高温和舱汗是导致被保险货物霉变、烧伤、热损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两份检验报告还指出,运输迟延(即船舶到港后停航)也是货损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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