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亮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德市武陵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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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亮,男,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常德市西湖农场四分场十队。
委托代理人曾志学,湖南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德市武陵区支公司(以下简称武陵保险公司,原名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陵区支公司),住所常德市洞庭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先科,武陵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志明,武陵保险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波,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亮与被告武陵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志学,被告武陵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志曾明、张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亮诉称,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单,保险标的是代父亲经营的西湖农场四分场十队九狮市门部内的南百货和农资,其中南百货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农资的保险金额为30000元。我按约交纳了保险费。同年十一月十一日晚,我投保的南百货和农资因火灾全部烧毁。事后,被告仅就南百货的损失进行了理赔,但对我投保的农资的损失拒绝赔偿。我多次找被告索赔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财产损失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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