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亮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德市武陵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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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武陵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个体工商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财产保险保险单一份属实,但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原告本人并不是个体工商业户,而与我公司签订个体工商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财产保险保险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外,火灾故事发生后,对烧毁的保险标的的定损,事后勘查,都是西湖贸易公司参与的,农资的所有人是西湖贸易公司,原告无权提出农资损失的赔付请求。即使要赔,也应按《保险法》的规定按比例赔偿,因为原告并不是足额保险。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亮之父谢盛堂系常德市西湖供销合作社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西湖贸易公司)职工,在该公司下属的西湖农场十队九狮门市部为公司销售农药、化肥,经公司同意以个人经营南杂、百货,并由谢亮帮助其经营管理门市部。谢亮在经营管理九狮门市部期间,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武陵保险公司签订了编号为西9800139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财产保险保险单一份,约定谢亮对九狮门市部内的南百货和农资进行投保,交纳保险费 320元,被保险人为谢亮;武陵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南百货和农资)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南百货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农资的保险金额为30000元,保险责任期限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零时起至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四时止。当日,谢亮即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晚九时三十分许,保险标的所在的九狮门市部发生火灾,保险标的在此次火灾中被全部烧毁。经公安部门勘查鉴定,起火原因是购物的人将烟头扔在了化肥边,下班后未进行检查,晚上无人值班造成的。事后,谢亮就保险标的损失向武陵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该公司对保险标的南百货的损失按合同约定向谢亮进行了理赔,但对于保险标的农资的损失以谢亮未告之其非个体工商业户而签订个体工商业户财产保险合同属欺诈行为、农资所有人是西湖贸易公司谢亮无权索赔为由拒绝赔偿。谢亮多次向武陵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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