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海洋研究所诉中财保青岛市北区第二支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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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判决时间 ]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第二支公司。
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称:原告所属“科学一号”上的船舶测量仪器CTD和ROSSETE,于1998年4月由被告承保,保险金额为52万元(人民币,下同)整。1998年7月8日,“科学一号”在执行海上考察项目过程中,因水下不明物使船舶测量仪器CTD和ROSSETE在被挂断钢缆后掉入海中,原告随即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无理拒绝,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人民币5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1998年4月30日,原告同被告就“科学一号”船(包括船上CTD及ROSSETE测量仪器各一套)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约定《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年7月)》及保单载明的条件为合同内容。原告起诉所称“CTD”及“ROSSETE”两仪器均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范围,灭失的该两套仪器均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致,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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