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海洋研究所诉中财保青岛市北区第二支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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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对被告单位业务员胡晓红、卫英的调查证实,接受原告投保要求时,她们已知原告提出的投保标的是“科学一号”船上的随船仪器,而非该船本身;保险金额 52万元也是仅为投保仪器的保险金额;对“科学一号”船舶航行区域和保险情况是知晓的;因当时被告单位仅有一种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保险单,故向原告出具了这种适用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单。
原告所投保的这套仪器在随“科学一号”船进行季风考察水下采样试验过程,于1998年7月8日09:50时位置24°45′。IN123°01′。2E处(水深1000米)因钢丝断开而丢失。青岛海事法院委托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公司对原告丢失设备原因进行了鉴定。经现场勘查,发现用于升吊投保仪器的钢丝绳保养良好,绞车工作平稳正常。经对升吊钢丝绳的破断力计算,其破断力大于3520公斤,远远大于仪器及附属设备85公斤的重量。鉴定结论认为,在正常绞车的操纵下是不能够构成该钢丝绳的破断的,除非在起升过程中触碰水下不明物而导致超负荷造成钢丝绳破断。因此,导致仪器丢失的原因并非原告使用不安全钢丝绳,仪器丢失是因为触碰水下不明物所造成。被告未能就此鉴定结论或原告此项仪器丢失之主张提供相反证据,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仪器因触碰不明物致仪器丢失之事实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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