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河南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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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保险公司在明知外运公司投保水果系鲜活货物,却未按河南省《水路、陆路鲜、活货物运输特约保险条款》规定与外运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且所收费率高出该规定费率,也未在保险合同免除条款中向外运公司明确说明不负责腐烂的经济损失。故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外运公司货物系国际运,外运公司所投保货物目的地为满洲里,该批货物运离满洲里已超出合同约定起讫期的理由,因同江市河南经济贸易公司与俄方所签合同约定中方承担货物风险至中方国境站,且根据《国际货协办事细则》规定货物未交付给俄方,仍属中方国境站货物,故认定外运公司货物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讫期。外运公司对货物采用紧密堆码方式进行装载系铁路运输所允许采用的方式,货物及包装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而且满洲里有关部门的检验报告未说明因包装或装载方式不善造成货物腐烂,故保险公司称该批货物损失因装载和包装所造成,责任应由外运公司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外运公司诉讼请求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检验费等损失。因外运公司未补交诉讼费用,应按其放弃该部分请求。参照《河南省水路、陆路鲜、活货物运输特约保险条款》、《国际货协办事细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零六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外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51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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