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如何赔付
2007/4/19 作者:
网站编辑 来源:
保网 |
|
| |
|
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面的分析来看本案:
1.本案中甲、乙两保险公司的处理都是不对的。甲、乙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3000元,而郭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7000元,郭家应得到足额(7000元)赔偿。
乙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甲保险公司也不应赔偿5000元就了事,而应主动与乙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两家公司的赔偿方式,妥善处理该家财险损失案。
2.本案如按扣除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4375元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
|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