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修房跌伤雇主赔偿四万
2007/4/19 作者:
网站编辑 来源:
保网 |
|
| |
|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如果雇主没有过错,也无其他侵权人,那么谁应对雇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3月3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无过错的雇主倪某赔偿雇工严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2004年6月26日上午10时许,倪某雇佣严某为其经营的浴室更换屋顶的石棉瓦,约定修理费为80元,严某遂爬上屋顶更换,不料在修缮过程中,严某不慎从房顶跌下。事发后,严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L1(爆裂)骨折、双下肢不全性瘫痪,行走功能受限、创伤性脊柱炎,脊椎部分损伤伴大小便障碍、腰背部软组织挫伤。严某共花去医疗费37581.64元。2005年1月7日,经法医鉴定,严某构成五级伤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争执不下,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倪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49066.98元。法庭上,倪某大叫冤枉,辩称:我和严某已约定了修理费为80元,安全自负,我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严某受倪某雇佣为其修缮屋顶,双方之间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故倪某理应对严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
|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