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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无权向车辆保管关系外的第三人主张赔偿

2007/4/19 作者: 网站编辑 来源: 保网

 

本案要旨

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对失车人理赔后可向侵害人主张代位损害赔偿,但无权向车辆保管关系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转嫁其商业经营风险。

简要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东沙管委会)将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3A622的雅阁HG7230小汽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州芳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芳村保险公司)投保全车盗抢险在内的9种险种,保险期限从2003年11月14日零时至2004年11月13 日24时止。

2004年3月1日晚上19时许,广州东沙管委会司机李昌佑等一行7人驾驶上述车辆到郭锡坤开办经营的不具法人资格的怡景山庄用餐,停车于该山庄前的露天停车场处。怡景山庄在停车场设有警示牌,注明仅提供场地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同时,怡景山庄也没有收取任何停车费用。当晚 22时35分,李昌佑用餐完毕后,发现车辆被盗,遂报当地110处理,当地派出所警员到现场处理。失车人报称其放置车内的本人驾驶证和汽车行驶证连同汽车一同被盗。后偷车人在广州被抓获,但因涉及其他案件被移送至广州市增城公安局侦查处理,而被盗车辆未能追回。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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