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隐瞒事实 虚假理赔遭拒绝
2007/4/19 作者:
戴国 来源:
中保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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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被保险人赵女士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赵女士称,因其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辆保险的桑塔纳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隐瞒事实为由拒绝。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
被告保险公司辨称,驾驶员是在把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后报的案。现场调查发现碰撞痕迹与驾驶员所述不符,被保险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对现场进行保护,并具有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问题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充分、正当,并作出以下认定:首先,投保车辆驾驶员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根据该驾驶员本人提及的事故情形,其完全有时间和能力对事故现场予以保留,以等到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勘查完毕后再行挪车等,而无需提前改变事故现场原状,其实际做法具有不正当性。警察到达现场时,并没有看到事故现场原状,投保车辆受损原因是根据驾驶员讲述而认定的,因而缺乏事实基础。基于以上两点,法院认为驾驶员提及的投保车辆受损原因缺乏可信度,事故发生是否在其他时间?事故发生现场是否在别处?事故发生有无外力因素?均无证据予以排除,从而可以断定该驾驶员故意隐瞒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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