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停车被盗 保险公司拒赔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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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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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扣事故停车场,车主逾期提车发现被盗。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前,河西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在非营业停车场丢失车辆赔付比例即保险金额的70%赔偿原告保险金3.1万元。
去年3月1日,韩某为自己的夏利轿车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同年12月2日,韩某驾驶该夏利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处理被认定为应负全部责任,车辆被扣押于交管部门事故停车场,扣押期间为当日至12月17日。2005年12月18日,交管部门将该车放行。据韩某介绍,由于当日取车时发现车身处有多处划痕,韩某遂找到停车场方进行协商,但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当时并未将车取走。今年1月23日,韩某再到该停车场取车时,竟发现汽车被盗了。今年4月,韩某向上述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遭到拒绝。为此,韩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其被盗车辆全部损失的80%,计3.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汽车是在交管部门扣押期间失窃的,根据双方共同约定的汽车盗抢损失险第2条第7款规定,车辆在扣押、修理期间被盗窃则不予理赔。
经审理,法院另查明,被盗夏利轿车所停放的事故停车场属非营业性的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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