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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 保险公司输官司

2007/4/19 作者: 魏丽娜 来源: 信息时报

 

车险合同仅有一个章

经审理,这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漏洞百出。首先,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和“业务报告”两栏中只盖着一个运输公司业务专用章,而保单结尾处的“投保人签章”、“保险人签章”栏目中甚至没有任何一方的签章。也就是说,整个保单仅有一个运输公司的业务签章。

其次,保单后面附的一份“免责条款”并没有投保人——运输公司的阅知签名。而据法律规定,凡涉及到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的,除保单上文字提示投保人注意外,保险公司还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对方明白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即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提供了格式合同,但“免责条款”并没有投保人的阅知签名,保险公司只有证明自己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后,才可以不理赔。

免责条款未说明无效

韶关中院二审认为,虽然运输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一栏写有“本人对保险条款各项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等内容上盖了章。但由于该栏目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并采用固定形式列出的,无法排除运输公司在没有真正明白的情况下为签订合同而盖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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