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 保险公司输官司
2007/4/19 作者:
魏丽娜 来源:
信息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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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辆综合条款》内容繁多,几乎都是专业术语,非专业人员很难完全掌握或者彻底明白。所以,投保人上述声明的可行性和真实性与现实生活很难完全吻合,法院不予采信。
再次,保险公司没有说清何时、何地、由哪个经办人员履行了说明责任。相反,庭审时,保险公司职员李某称,签约时因实际操作习惯等原因并没有向运输公司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日前,韶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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