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保险资讯保险指数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案例分析理财资讯考试服务网上学校专家论点风险管理保险词典资料中心保险论坛
寿险案例车险案例理赔案例欺诈案例产险案例港台案例国外案例
  首页 > 案例分析 > 车险案例 > 正文
案例分析  

合同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 保险公司输官司

2007/4/19 作者: 魏丽娜 来源: 信息时报

 

其次,《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辆综合条款》内容繁多,几乎都是专业术语,非专业人员很难完全掌握或者彻底明白。所以,投保人上述声明的可行性和真实性与现实生活很难完全吻合,法院不予采信。

再次,保险公司没有说清何时、何地、由哪个经办人员履行了说明责任。相反,庭审时,保险公司职员李某称,签约时因实际操作习惯等原因并没有向运输公司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日前,韶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1] [2] [3] 

与保险一网对话   客服电话:010-69408842  网站信箱:WangMX@atop.tv
保险一网介绍人才招聘版权声明广告服务使用条款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友情链接
战略合作伙伴;中国精算研究院   技术支持:北京元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