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也要赔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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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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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保险公司因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被法院判决向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去年9月,邱某在安县沸水镇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综合保险,保额10万元。去年10月14日,邱某驾驶该摩托车在沸水镇与行人邓某相撞,致使邓某死亡。邱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90119.75元赔偿款后,向该保险公司索赔,理由是他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未告知他“无驾驶证,保险人不予赔偿”,但被保险公司拒绝。
于是,邱某委托绵阳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应军,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安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邱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摩托车第三者综合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该保险合同成立、有效。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告知了邱某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遂判决该保险公司按约定向邱某支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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