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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车辆转让引发保险赔偿争议

2007/4/19 作者: 管廷阳 潘友卿 来源: 中国保险报

 

2月13日,车主赵某就其所拥有的浙江省籍牌照大货车向浙江省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车损险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06年2月15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14日24时止。4月28日,该车由赵某转户变更为安徽省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及时向某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月29日,在办理完行驶证转户手续后,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许某驾驶该大货车从安徽开往浙江途中,在安徽地段出险,造成本车损失、驾驶员许某受伤及第三者车辆损失。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驾驶员许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驾驶员许某伤愈并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结案后,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赵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某财产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认为,出险的前一天,该大货车由赵某转户变更为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及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赵某已将保险标的转让,其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且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原保险合同由于保险标的转让而失效,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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