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车载客被抢索赔遭拒
2007/4/19 作者:
彭姣时 来源:
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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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财产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已终审判决生效。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先为赚取25元的报酬,搭载4名陌生男子的行为,能否作为财产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事由。
法院:驳回车主索赔请求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所投保的汽车的用途,双方在《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中均约定为“家庭自用”。《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保险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案件中,李某先以牟利为目的,为赚取25元的报酬,用涉案汽车搭载4名陌生男子,其行为显然改变了涉案汽车的“家庭自用”用途,该行为依约当然属“营业运输行为”。汽车被抢的事实表明,李某先改变汽车用途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条款》的上述约定,还增加了涉案汽车被抢的危险程度,并实际导致了涉案车辆被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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