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明索赔被拒状告保险公司
2007/4/19 作者:
黄兆峰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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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永安保险公司依据以上两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原告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证明,导致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存在诸多疑点,使此案的事实显得扑朔迷离。目前,东城区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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