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经典案例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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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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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信用寿险中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因病住院治疗时,根据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的规定从人寿保险公司处数次领取了医疗给付金。之后,在加入同一寿险公司的其他寿险时,没有将上述因病住院治疗的事实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当被保险人死于上述住院时同样的疾病之后,发生以下的问题,那就是,向同一保险公司先后投两种性质不同的保险,后一种保险加入时的不告知行为,是否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而保险公司在这件事件中声称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不知”一事,是否有过失?日本的地方法院和高级法院对这一案件所作的判决并不一致,现在,此案正在由最高法院审理。由于两级法院的判决都不无道理,因此我们对两级法院审判的情况做一个大概的分析,以飨读者。
事实概要
A(购房者,债务人,被保险人)向Y1(金融机构,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被告)借贷购房所不足的款项时,Y1同Y2(寿险公司,保险人,被告)之间,缔结了以贷款人A为被保险人,Y1为保险金受益人,当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由寿险公司偿还的团体信用保证寿险合同。在投保时,A没有向Y2如实告知,其在缔约之前曾经因肝脏疾病住院治疗并从Y2(注:是同一寿险公司)处投保的人寿保险(附有医疗保险特约)中数次领受了住院给付金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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