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保险资讯保险指数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案例分析理财资讯考试服务网上学校专家论点风险管理保险词典资料中心保险论坛
寿险案例车险案例理赔案例欺诈案例产险案例港台案例国外案例
  首页 > 案例分析 > 国外案例 > 正文
案例分析  

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2007/4/19 作者: 沙银华 来源: 保网

 

A(诉外)为了使自己建造中的住宅(本案物件。以下称“住宅”)能继续下去,向C借款并将住宅作了抵押担保,同时委托B(建筑公司)继续建造。

由于A经营不善,自己经营的公司破产,从而无法偿还C的借款和B的建造费用。当时,建筑工程已经完成80%,A将住宅作为保险标的投保,和Y1(保险公司,被告)签订了住宅火灾保险合同(以下称“A合同”)。而B则和Y2(保险公司,被告)也签订了住宅火灾保险合同(以下称“B合同”)。

之后,B为了保证收回建造费用强制要求A以B的名义进行“表示登记”和“所有权保存登记”。

此后,X(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从A手中购得住宅,并于第二天将所有权转移进行了登记。就在X购买住宅后的两天后,住宅发生火灾,建筑物全部被烧毁。

X向Y1、Y2请求补偿因保险事故而引起的损害,遭到Y1、Y2的拒绝。

Y1的理由是,根据日本火灾保险条款的规定,由于产权变更(转让)而不及时(延误)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则免除责任,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而Y2的理由是,B不是所有权者不能代表产业主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因此,该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据此而拒绝给付保险金。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1] [2] [3] [4] [5] 

相关内容:
 
与保险一网对话   客服电话:010-69408842  网站信箱:WangMX@atop.tv
保险一网介绍人才招聘版权声明广告服务使用条款联系方式免责声明友情链接
战略合作伙伴;中国精算研究院   技术支持:北京元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