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2007/4/19 作者:
沙银华 来源:
保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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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外)为了使自己建造中的住宅(本案物件。以下称“住宅”)能继续下去,向C借款并将住宅作了抵押担保,同时委托B(建筑公司)继续建造。
由于A经营不善,自己经营的公司破产,从而无法偿还C的借款和B的建造费用。当时,建筑工程已经完成80%,A将住宅作为保险标的投保,和Y1(保险公司,被告)签订了住宅火灾保险合同(以下称“A合同”)。而B则和Y2(保险公司,被告)也签订了住宅火灾保险合同(以下称“B合同”)。
之后,B为了保证收回建造费用强制要求A以B的名义进行“表示登记”和“所有权保存登记”。
此后,X(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从A手中购得住宅,并于第二天将所有权转移进行了登记。就在X购买住宅后的两天后,住宅发生火灾,建筑物全部被烧毁。
X向Y1、Y2请求补偿因保险事故而引起的损害,遭到Y1、Y2的拒绝。
Y1的理由是,根据日本火灾保险条款的规定,由于产权变更(转让)而不及时(延误)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则免除责任,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而Y2的理由是,B不是所有权者不能代表产业主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因此,该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据此而拒绝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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