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2007/4/19 作者:
沙银华 来源:
保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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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的条款是否有效?关于这一点,在本判例之前,下级法院判例不一致。大致上分为“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在众多的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判例中,体现了这两种不同理论的存在。而最高法院的判例基本上将两种理论统一为“有效论”。
保险法学的理论上也是各家各说,也可分为“有效论”和“无效论”。持“无效论”的专家认为,当保险标的在转让时,如果没有发生明显的风险变化或增加的情况下,仅凭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补偿责任的话,那么这样的条款应该是无效的。
反之,持“有效论”的专家认为,该条款并没有和商法第650条的规定发生矛盾,而是充分体现了商法的原则。通知义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个比较重要的义务,保险人有知道保险标的转让后的风险状况的权利,作为义务的承担者有必要及时向保险人提供这些情况。
笔者也是主张“有效论”的。因为保险业本身是建筑在大数法则基础之上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变化或增加,对保险经营是很重要的,如果风险发生变化或增加的话,那么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应该相应变化,因此保险公司是有知情权的。当保险标的转让之后,在新的业主管理下其用途和风险管理的内容是否因此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保险标的在原来的业主管理下如果风险度十分低下的话,不能保证新的业主也能保持同样的水平。随着用途的变化,管理内容的变化,风险也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转让后,及时将转让后的保险标的情况通知保险人,让保险人了解风险的变化是保险经营学和保险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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