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表虚假骗签保单 无力还债酿苦酒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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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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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保险公司针对国内汽车生产厂或汽车销售商开展的分期付款售车业务设立了分期付款购车保险。A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条款》规定,由于下列原因购车人未能履行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由保险人负责偿还购车人尚欠被保险人余款,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1.购车人连续三个月拖欠购车款;2.购车人失踪连续三个月以上。保险金额为售车款减去购车人首期付款金额。
1997年12月8日,B汽车厂与C公司签订了100辆X型轿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总车款为1397.9万元,首付款为279.58万元,余款为1118.32万元,分12次还清,还款期限24个月,在C公司付清车款之前C公司不得转卖车辆,B汽车厂并应保留汽车抵押权。同年12月17日,C公司在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偿还1000余万元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自己的履约能力,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给A保险公司称其利润总额超过1500余万元,向A保险公司投保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险,被保险人为B汽车厂。随后A保险公司向C公司出具了100辆轿车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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