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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驾车撞人后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2007/4/19 作者: 王建平 毛建强 来源: 萧山日报

 

开车闯祸逃离现场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肇事者所属公司两次上告均败诉

杭州某储运公司司机陶某,驾车撞人致死后逃离现场。事后,该公司向萧山人保公司申请保险赔偿金14多万元,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当事人于近日上诉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结果败诉。

2004年3月3日,陶某驾驶某储运公司的厢式货车,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匆匆驾车逃离现场。滨江交警部门认定,陶某因肇事逃逸应负全部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储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损失14.49万元。储运公司付清赔偿款后,向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萧山支公司申请索赔,萧山人保根据保险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随后,储运公司即以萧山人保“未尽免责告知义务”为由,将其告到滨江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运公司收到保险单,且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在保险单上,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以书面方式提示被保险人仔细阅读有关免责条款,因此,储运公司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当事人不服,于近日上诉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车辆驾驶员违背职业道德逃离现场,人为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是正确行使其合同权利,故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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