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关注:保险失效谁之过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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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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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先生1998年8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通过农业银行转帐交费,月缴100元。2003年2月出差至外地,忘记缴费,当年8月,他在农业银行存入保费1500元。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没有扣除保费,也没有通知缴纳保费,陆先生并不知情。
2005年5月,又存入保费1000元,还是没有扣除保费。等到了2006年9月,他接到保险公司合同已经终止的通知,要求前往办理退保手续。
陆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两年间地址电话并未改变,公司却没及时通知缴款,也没告知保单中止情况。在此期间,他曾经两次缴纳保费,因此要求恢复保单效力。但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没有义务通知个人缴费。
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有明确规定:分期缴纳保费的长期保险,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就是利用了合同终止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但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作为合同的双方,在投保人没有履行缴费义务的时候,保险公司应该提醒;合同中止后,保险公司也应该告知。此外,缴费提醒等被保险公司作为基本的服务措施,缴费中断不闻不问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服务原则。而投保人显然不是故意放弃缴费,连续两次存入银行保费证明了这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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