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保险金该如何给付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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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人身保险合同不仅是对受益人的保障,也是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具有价值的资产,因此,被保险人享有处分权。死亡保险金不同于遗产,它不是被继承人生前遗留下来的财产的特定物质,而是在死亡事故发生后才得以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指定。二在继承法中对同时死亡的推定是基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相互继承关系,而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并不局限于继承关系。因此,不能套用继承法来解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之时的保险金给付问题。例如,美国1940年制定的《统一同时死亡法》中“保险”部分规定:“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来给付;人寿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皆死亡而不能证明为同时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以确定保险金的归属。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受益人的死亡时间稍后于被保险人,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可见:在人身保险中不使用根据年龄或性别来确定谁先死亡的习惯法推定;因此,排除了继承法中上述有关推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类推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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