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周勤业:两法为董责险创造良好环境
2007/4/19 作者:
李沫 来源:
证券时报 |
|
| |
|
上证所副总经理周勤业称两法为董责险创造良好环境
在昨日召开的中国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与风险管理论坛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表示,2006年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完善了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为高管责任险构建了良好的立法环境。
加大高管民事赔偿风险
原先的公司法、证券法对高管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缺少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周勤业指出,新公司法、证券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监事高管利用关联交易使上市公司遭受损害的,董事会执行成员在决策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监事高管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参与的董监事高管等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新证券法也针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里面的虚假陈述做出规定,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致使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最终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及执行人员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涉及到的案件也有若干规定,但都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并且没有包括内幕交易等情况。以前司法解释关于虚假陈述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以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作为前置条件。周勤业透露,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考虑取消以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对原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
|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