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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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一网专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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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转移有风险的财产或活动;(2)风险的财务转移(这里的受让人不是保险人)。前者如一个经济单位卖掉一座建筑物就可以将同这座建筑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转移给购买者。这种转移类似于风险避免。但并不等同于风险避免,因为这种转移必须将风险转嫁给别人。后者如一个经济单位通过同另一个经济单位订立合同,发生损失时,受让人为其负担损失。
风险转移可以通过租约而不是购买,而成功地将财产风险的损失转移出去。例如,货运中心通过租用出租人的大楼将大楼的火灾及其它损失转移给出租人。同样,急救中心可以通过租用其他人的汽车将救护车的汽车事故损失转移给出租人。当然,由于净收益总是与其活动或财产联系在一起,在转移有风险的活动或财产的同时,也就转移了净收益。如果一个经济单位通过转移来减少其净收益损失的话,同时也会将其净收益转移出去。急救中心就是这样。通常医院之间相互签订合约,约定任何一方如果因罢工而被迫关门,另一方将有义务为其提供设备继续治疗病人(假设管理部门还能正常运作),但因病人的继续治疗所得的收益将同受让方按照合约共同享有。
就责任风险而言,一个经济单位能成功地转移责任风险(非保险转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在判定这种转移责任的倾向上。例如,急救中心可通过同轿车公司订立合同,要求其提供驾驶员,驾驶急救中心的救护车,以急救中心的名义从事营运。医院同轿车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当载明:驾驶员同业公会和驾驶员本人将对救护车在公路上行驶所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包括交通事故)负责任。如果急救中心假定法院会支持这种责任的转移,那么由此发生的责任损失将极其成功地转移出去。但在现实中,法院很可能会认为,驾驶员是急救中心的行为代理人,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急救中心,从而使责任风险的转移不能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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