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风险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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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一网专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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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长臂管辖制度,不仅能在国内产品责任诉讼中更便于原告在受害地法院起诉,从而保护原告的利益,而且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亦有利于本国原告选择在本国法院起诉,从而根据其冲突法的指向适用本国法律。
可见,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特点是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一原则适用于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必然导致无限扩大本国法的域外效力,从而构成对他国法律效力的限制。
为防患于未然,在中美出口产品贸易中,建议我国出口企业注意采取以下措施预防产品责任。
首先,重视在出口产品的广告中预防产品责任风险。做广告是构成“最低限度联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管辖权方面,美国各州都制定了“长臂法”,以扩大州法院对外国公司的管辖权。行使长臂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是外国公司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在法院地州做商业广告是构成最低限度联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做广告的行为表明该外国公司有加入该州市场的意图并希望该州的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因此,我们就要处理好推销产品与承担产品责任风险的关系。当企业向美国市场推出产品时,要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防范或减少产品责任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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