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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产品责任风险

2007/4/19 作者: 网站编辑 来源: 保险一网专稿

 

第二,避免产品责任而采取相应市场营销策略。对外贸企业来说,即要打开和利用外国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市场,又不想承担产品责任的风险是很困难的。但这并非意味着企业在这方面无能为力,毫无文章可做。在对外贸易中,外贸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性质和法律地位,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来避免产品责任风险。

如果外贸企业是经销商,则可以采取以下对策:⑴尽量避免和产品责任法严厉的国家的市场发生直接联系。例如,我国外贸企业可以把产品出售给设在B国(产品责任法不完备)的英国公司,该英国公司又在英国把产品出售给美国的经销商,美国的经销商再把产品卖给美国境内的其他零售商,最终美国消费者从零售商处购得该产品。在这个假设的案例中,我国外贸企业与美国的唯一联系就是可能遇见到产品最终在美国市场销售,这样就可能避免美国法院的管辖。但另一方面,这种间接销售是以利润的损失为代价的。⑵利用外国的诉讼制度转移产品责任风险。在美国,我们可以利用美国程序法中的要求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由于美国原告可以向美国境内的数个有支付能力的被告起诉,因此,一般不会直接向外国经销商起诉。这是因为适用外国法律和在外国起诉的不便会给原告的补偿带来不利影响。但是,美国法律允许被告根据“补偿”和“分摊”理论向第三者起诉。这就是所谓的要求诉讼第三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制度。这种制度允许被告把原告没有提出请求的第三者引入诉讼,被告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被告对原告应承担的责任。这种制度要求被告与第三者有一定联系,从而在被告对原告负有义务时第三者对被告也负有义务。但是,第三者对被告的义务一般以双方合同为依据。因此,在合同中订入某些条款,经销商即可以避免因要求诉讼第三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而卷入诉讼之中。我国外贸企业在和美商进行贸易往来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所有针对我国外贸企业的诉讼,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进行。这样,当原告向美国零售商(其购得我国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起诉时,零售商就不能使用要求诉讼第三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把我国外贸企业引入美国法院参加诉讼。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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