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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风险转移、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2007/4/19 作者: 网站编辑 来源: 保险一网专稿

 

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 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

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

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

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

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

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

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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