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2007/4/19 作者:
网站编辑 来源:
保险一网专稿 |
|
| |
|
、问题的提出甲和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约定的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合同生效后,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某日下暴雨时雷电将房屋击毁,问此时房屋的毁损风险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人据此认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甲将房屋移交给乙居住使用即为《合同法》第142条所说的"交付",在房屋交付以后发生的毁损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笔者认为如此下结论值得商榷,在这一问题上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理论问题:第一,关于"交付"含义的理解;第二,《合同法》立法采取的是否"交付主义"。 |
|
( 责任编辑:
网站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