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建设
2007/4/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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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一网专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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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信用评级的核心功能是降低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达到保险交易的帕累托改进。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加强保险信用产权界定、完善政府监管保险市场的手段、拓宽保险信息需求者获得有效信息的渠道、优化保险公司竞争策略以及降低我国较高的保险交易成本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国要加强政府对保险信用评级的支持,健全保险财务制度和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
一、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概念
1909年,Moody在《铁路债券指南》中首次运用简单的符号区分各种铁路债券偿债能力的优劣等级,标志着信用评级的诞生。保险信用评级在西方国家受到人们重视只是近20多年的事,但发展十分迅速。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保险交易的数量和质量,增加保险交易的不确定性,进而增大保险交易成本。处在信息劣势地位的投保人,迫切希望获得足够的信息来进行价值判断,以避免因无法判断保险产品价值而作出错误决策。掌握信息主导权的保险公司为了鼓励、吸引更多的投保人购买保险,希望通过财务报告或其他重要信息的公开披露,来证明自己信用程度和经济实力,以便达成更多的保险交易。保险信用评级机构正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出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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