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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 育龄女性亟须关注生育保险

2007/11/22 作者: 郭立刚 来源: 中国保险报

 

读悉《中国保险报》9月26日刊登的专题文章《无法漠视》,在为脑积水患儿小杰及其父母的遭遇深表同情之际,也引发了对生育保险的思考。

小杰出生在贵州某贫困县的一个贫苦家庭,出生后不久即确诊脑积水。地区医疗资源的匮乏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贫困,使他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至今7年过去了还无法生活自理。

假如当时他的妈妈有生育保险,小杰的病是否因为能有保险金的帮助而得以及时治疗呢?如果有且小杰的病情符合保险责任,我相信小杰的状况一定不是现在的情景。

谈起生育保险,大家并不陌生。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就对生育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按照这个规定,各地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育保险办法,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目前,北京等地都已经推行了生育保险,妇女生育有了良好的保障。

根据相关法规,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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